索引号: | K12498593/2024-00036 | 信息分类: | 其他/其他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数据局 | 发文日期: | 2024-09-29 |
文号: | 连数发〔2024〕23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在招标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有效 |
各有关单位、各交易主体、评标专家:
为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中的基础性作用,以诚信引领交易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3〕55号)《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连办〔2024〕5号)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在我市招标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制度作出如下安排:
一、签订信用承诺书
自 2024年10月18日起,凡参与我市招标投标的各方主体(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和投标人),应当依法依规作出信用承诺,签订信用承诺书(见附件)。
二、信用承诺书的时效
1.招标人信用承诺书,一次签订长期有效。有违诺行为被记录为失信主体的,信用记录修复后需重新签订。
2.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承诺书,一次签订长期有效。有违诺行为被记录为失信主体的,信用记录修复后需重新签订。
3.评标专家按其评标项目签订信用承诺书。
4.投标人按其投标项目签订信用承诺书。
三、不签订信用承诺书的风险
凡参与我市招标投标各方主体不签订信用承诺书的,将承担下列风险:
1.招标人不签订信用承诺书的,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拒绝其进场交易。
2.招标代理机构不签订信用承诺书的,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拒绝其代理的项目进场交易。
3.评标专家不签订信用承诺书的,视同放弃此次评标资格,相关专家日常考核职能部门按照《江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专家管理细则》规定给予扣分处理。
4.投标人不签订信用承诺书的,不得参与连云港市招投标项目投标。
四、信用信息的记录
1.各方主体签订信用承诺书信息作为基本信用信息,记录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并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共享。
2.各方主体违诺失信行为一经认定,由相关认定部门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记录,并与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共享。
3.评标专家违诺失信行为一经认定,相关部门应当在认定作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反馈至市数据局。
五、违诺失信行为的认定及运用
(一)违诺失信行为的认定
各方主体违诺失信行为的认定由相应项目评标委员会、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依各自职责实施,违诺失信行为认定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记录该失信信息。
(二)违诺失信信息的运用
1.招标人:违诺失信信息自记录之日起至修复前(惩戒期限内),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提供交易服务。
2.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各类项目自违诺失信信息记录之日起至修复前(惩戒期限内),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提供交易服务。
3.评标专家:自违诺失信信息记录之日起,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清退出库,不再聘用。
4.投标人:违诺失信信息自记录之日起至修复前(惩戒期限内),不得参与我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
六、信用信息的修复
1.失信信息修复方式:失信信息记录三个月后,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新的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
2.失信信息记录移出:修复完成后,由认定单位审核决定移出失信信息记录(评标专家失信信息除外)。失信信息记录移出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失信信息记录,终止实施惩戒措施,移出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3.失信信息修复负面行为后果:失信主体申请失信信息修复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的,相关失信记录期不得提前终止,三年内不得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七、其他
有关主体因其他原因被记录为失信人的,以记录期较长的时间作为运用的基础。
本通知由市数据局负责解释。
附件: 1.信用承诺书(招标人).docx
连云港市数据局 连云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连云港市水利局 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29日
文件下载:连数发〔2024〕23号关于在招标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docx
政策解读:《关于在招标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