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更好提供政府信息(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市数据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连云港市数据局门户网站(http://zwb.lyg.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包含机构概况、政策法规及文件解读、重点工作等内容。每条信息都有信息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表述,具体见本机关信息公开目录。
(二)本机关信息主要通过政府网站向公众公开,还会以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电或电子屏等形式公开。
(三)本机关公开信息时限为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信息的,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实际状态信息,不做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其他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不公开以下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
3.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信息。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受理机构:本机关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连云港市数据局办公处;办公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凌洲东路9号,邮编:222006;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夏季15:00-18:00);电话号码:0518-85868011,传真:0518-85868011,电子邮箱:lygsjjbgs@l63.com。
(三)提出申请
1.获取和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在本机关领取,也可在本机关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电子版(见附件1)。《申请表》复制有效。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名称、文号或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方式、途径。
为提高处理申请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其他有助于政府及相关部门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提交申请表及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本机关门户网站、信函、传真或当面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进入本机关门户网站首页“信息公开”栏目,点击“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图标,点击登录后进入信息公开申请表页面(网址:http://www.lyg.gov.cn/TrueCMS/gateway_login.jsp),填写用户名等信息后在线填写《申请表》。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表。
3.依申请公开补正程序
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解释,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事项和合理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信息公开申请。
(四)申请的办理流程
本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见附件2)。
对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检索结果。
5.申请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对申请人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不收取依申请提供信息公开费用,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见附件3)执行。
三、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信息或对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认为本机关在 信息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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